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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1-24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3、《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2、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引种数量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限量内,由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超过限量的,由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查不合格的,由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之复议或诉讼权利。

 

  受理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1、需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2、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该项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3、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首次引进时,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经办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3、引种书面申请,含引进植物的品名、拉丁名、数量,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引进后的种植计划;4、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种植地点审核意见书;5、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再次引进的,应提交前次引种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7、种植地不在河南省的,应提供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负责引种后监管的证明材料;8、引进国内已有分布或者引种,但河南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9、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予审批。以上事项上中2345是必须提供的材料,其他材料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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