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1-22
公约网址:www.unfccc.int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于1992年5月9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达成,并于1992年6月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开放签署,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现有194个缔约方。
公约秘书处设于德国波恩,组织机构有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科技和咨询附属机构(SABSTA),信息附属机构(SBI)。
我国于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签署该公约,1993年1月5日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是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是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根据《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公约》附件1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附件1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附件1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
目前《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排放国,其年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6%-28%。在《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给《京都议定书》蒙上了阴影,为国际减排进程设置了障碍。美国态度坚决,表示不会回到《京都议定书》轨道上来,但《公约》缔约国特别是欧盟极力想把美国牵回《京都议定书》的轨道。在今后的谈判中,美国还将通过《公约》缔约方大会和其他双边渠道为减排国际进程设置障碍,并另开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形成与《京都议定书》对峙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