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6-01-13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编制全县林业、国土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经济林发展和林业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生态公益林和防护林、风景林的培育;指导国有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检疫、检验工作。
(四)组织、指导对全县森林资源(含用材林、防护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提出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执行;审批木材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主管林地补偿费征收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县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
(五)组织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县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对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的查处;打击违犯《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全县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筹集、管理县级林业绿化资金;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对全县木材生产、林果产品加工、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指导和宏观管理。
(八)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田基本建设、农村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林事宜的组织指导工作。
(九)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